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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其他] 耶穌與法律

耶穌與法律

耶穌在山中聖訓的開始,在新盟約恩寵的光照下,講解西乃山上天主於第一次盟約中所頒佈的法律時,作了鄭重的聲明:
你們不要以為我來是廢除法律或先知;我來不是為廢除,而是為成全。我實在告訴你們:即使天地過去了,一撇或一畫也決不會從法律上過去,必待一切完成。所以,誰若廢除這些誡命中最小的一條,也這樣教訓人,在天國裏,他將稱為最小的;但誰若實行,也這樣教訓人,這人在天國裏將稱為大的(瑪5:17-19)。

因此,以色列的默西亞——耶穌,既是天國中最大的,按照他自己所說的話,就應該全面地遵守法律,連最小的誡命也不例外。他也是唯一可以做到此事的人。猶太人自認從未能夠遵守全部法律,因為難免會違反最小的誡命。因此,每年的贖罪節,以色列子民都為了自己違反法律而向天主求恕。事實上,法律構成了一個整體,就如聖雅各伯所說的:「誰若遵守全部法律,但只觸犯了一條,就算是全犯了」(雅2:10)。

這項不但照字面、而且按精神去遵守全部法律的原則,原是法利塞人所珍視的。他們在以色列中提出了這個原則,促使耶穌時代的許多猶太人,懷有極大的宗教熱忱。而這熱忱,若不淪為一種詭辯的「偽善」能準備人民接受那前所未聞的天主的干預,就是將由唯一的義者,替所有罪人完全地遵守法律。

圓滿地完成法律,只能是那位神聖立法者之工作,他就是生於法律管轄下的天主子。在耶穌身上,法律不再是刻在石版上,而是寫在他作為僕人的「心頭上」(耶31:33),他「忠實地傳報真道」(依42:3),藉此,成了「人民的盟約」(依42:6)。耶穌完成法律,甚至承受了「法律的咒駡」(迦3:13),這咒駡是由那些「不持守律書上所記載的一切」的人(迦3:10)惹來的;因為基督的死亡,是為「補贖在先前盟約之下所犯的罪過」(希9:15)。

耶穌被猶太人和他們的精神領袖,視為「拉比」(師傅)。很多次,他提出一些有關猶太拉比解釋法律方面的辯論。但同時他又不能不與法律學士衝突;因為,他並不滿足於提出與他們一樣的解釋:「因為他教訓他們,正像有權威的人,不像他們的經師」(瑪7:28-29)。在他身上,一如在西乃山上,有同樣的天主聖言發出,這聖言在西乃山上使梅瑟書寫法律,並在真福山上再次被人聽到。它並不廢除法律,而是使它完成,以屬神方式給予它最後的解釋:「你們一向聽過對古人說……我卻對你們說」(瑪5:33-34)。耶穌用這同樣的天主的權威,否定了法利塞人「人的傳統」(穀7:8),因它們「廢棄了天主的話」(穀7:13)。

此外,耶穌也完成有關食物潔淨與否的法律,這對猶太人的日常生活十分重要;耶穌以屬神的解釋揭露它的「教育」意義:「凡從外面進入人內的,不能使人污穢……這是說一切食物都是潔淨的……凡從人裏面出來的,那才使人污穢。因為從裏面,從人心裏出來的是些惡念」(穀7:18-21)。耶穌以屬神的權威,決定性地解釋法律,往往會與某些法學士衝突。雖然他用一些屬神的徵兆,來證明他的解釋,但他們並不接受他的解釋。這點在有關安息日的問題上尤為顯著:耶穌多次應用經師的辯論方法,說明他為事奉天主、為服務近人所做的治病工作,並不觸犯安息日的規定。

來源:天主教在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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